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资助对象为HXCY(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华星泰国公司”),资助金额为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低于5%。公司将根据华星泰国公司业务需求分次提供资助。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公司将密切关注华星泰国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借款。本次资助对象为境外公司,除公司日常经营风险外,还存在汇率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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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开拓泰国当地的通信技术服务业务,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华星泰国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年,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利率不低于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上述财务资助期限已届满,为满足华星泰国公司日常运营支出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扩大海外业务规模,公司拟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继续向华星泰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额度不变,期限为不超过3年。

  (三)财务资助金额: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提供借款时的汇率计算,含前次的已借款金额),华星泰国公司在借款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七)借款的必要性:本次借款均用于华星泰国公司项目开展和运营,此举将有力推动公司在泰国市场的业务拓展。同时,亦有助于深化公司与主要客户在海外的紧密合作,从而进一步巩固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九)其他说明:本次借款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展开及资金使用,不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股权情况: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星创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持股49%、其他3名泰国当地自然人股东各持股17%。

  与公司的关系:控股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全资子公司华星香港为其第一大股东,华星泰国公司的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委派,财务、资金管理由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对华星泰国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拥有实质控制权。结合股权情况、实际管理情况,公司实际控制华星泰国,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其他股东的情况:其他股东为3名泰国当地自然人股东,与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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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华星泰国其他股东未按照同等比例向其相应提供财务资助。除公司外,其他各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为华星泰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核心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委派。华星泰国作为公司并表公司,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由公司管理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且公司为华星泰国借款系拓展业务发展战略所需。

  华星泰国以不低于5%利率支付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华星泰国提供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77.81万元)财务资助,截至目前对华星泰国提供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85.42万元)财务资助。

  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华星泰国公司在审批的权限内签订借款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华星泰国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为华星泰国提供财务资助能帮助其获得资金支持,有力推动公司在泰国市场的业务拓展。同时,亦有助于深化公司与主要客户在海外的紧密合作,从而进一步巩固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采取向华星泰国委派董事、管理层等核心人员进行华星泰国公司的管理,采取保管银行账户等方式来进行资金监管,泰国公司的利润将优先用于偿还借款的本息。

  本次资助对象为公司境外控股公司,除公司日常经营风险外,还存在汇率波动等风险。

  董事会认为,本次被资助的公司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为华星泰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核心管理人员均由公司委派,公司对华星泰国的经营和决策拥有实质控制权。华星泰国公司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由公司负责,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业务拓展将有力推动公司在泰国市场的业务拓展,同时亦有助于深化公司与主要客户在海外的紧密合作,从而进一步巩固双方在境内良好的合作关系。

  本次财务资助金额按照最高额1,000万元资助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余额4,114万元(不包括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借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9%。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