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网
为保持我区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要求,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局结合原政策《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顺民社发〔2024〕10号),修订了《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2013年我区出台《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顺保发〔2013〕168号),并分别于2016年、2022年修订和2024年制定出台新的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政策实施以来,在引导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切实保障重点领域支出,结合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再次对《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政策进行修订,精准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扶持补助,实现提升政策效能并强化资金保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粤府令第264号)《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佛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
《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在本区范围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财政供养单位除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义务。
对顺德区户籍的残疾人给予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按照残疾人就业形式,实行分类补贴标准。对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对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和对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补贴。对经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职工年平均人员1.5%且超出3人以上,给予每超出1人按1000元每人每年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万元(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职工总人数25%,并且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给予每超出1人每人每年10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万元(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
对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给予运营经费补助扶持。按服务人数给予安置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月400元,同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15万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修订目的、修订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类型。
第二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对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补助条件及标准,以及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用人单位扶持”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的扶持对象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助条件及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扶持”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对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内容、工作经费来源,以及工作考核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可以通过运营奖补、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培育和扶持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综合性就业服务。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用途和支出,以及扶持经费的拨付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扶持资金申领宣传发动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单位、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单位的处理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补助享受原则,对《办法》的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并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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