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贿5000元被解除合同仲裁一审二审高院判决反转
一名员工,因其向领导发送红包,而被公司开除,且被诉至法庭,这桩看似简易单纯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于三年内历经了两次反转 。
2018年6月,有一家公司向员工孙某发出了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家公司给出的理由便是,孙某于2017年下半年,曾经向四位公司领导进行了赠送礼金的行为,且礼金总额达到了五千元,该公司依据自身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里关于禁止任何形式行贿的规定,认定孙某属于严重违纪情况,进而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孙某对此结果不服,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三千一百元 。
劳动仲裁完毕后,该案件步入了诉讼的程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给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缘由主要涵盖三点:公司没办法证实新版《员工手册》的制定历经了法定的民主程序;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并没有明确表明“行贿”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孙某的行为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罪。所以,法院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
此案件里的关键争议在这儿,员工给领导送私人礼金这般的行为,能不能算作公司规章制度里讲的“行贿”,还有那个规章制度自身是不是合法且有效的。这可是直接关联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根据的事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凭借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合同的话,那这个规章制度,得内容是合法的,还得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并且已经向员工公示过的 。
判决由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着重于对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展开审查,该法院明确指出,公司没办法拿出证据得以证明,其在2017年5月修订的那本《员工手册》,是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过后从而制定出来的,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极有可能对该条款针对员工所具备的约束力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把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纪行为直接认定成能够致使开除的“严重违纪”,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同样遭受司法审查的审视。
公司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进而提起上诉,在2020年4月的时候,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全然不同的二审判决,判定改判公司不用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觉得,孙某早在2017年5月就已经签收并且知道了新版的《员工手册》,身为老员工来论,他理应明白公司的纪律要求。
二审法院着重对孙某行为自身的属性展开了审查,法院表明,孙某在特定那段时间里,朝着多名领导馈赠了数额较大的红包,其目的在于谋求工作方面的额外利益,这种行为虽说构不成犯罪,然而的确违犯了公司明确禁止的廉洁规定,严重地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并且征得工会同意之后解除合同,契合法律规定 。
孙某接着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去申请再审,在2020年的时候,安徽高院经过审查以后驳回了孙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判决,高院明确指出,孙某的行为是属于公司《员工手册》所规定的行贿行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合法的,并没有滥用权利,这一终局裁定给这场持续三年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这起案子给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均带来了明晰的警示,对企业来说,制订规章制度务必严格依照民主程序还有公示要求,保证其具备合法性,与此同时,针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应当尽可能详尽、合理,对员工而言,必须切实遵守已合法予以公示的规章制度,任何妄图借助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益的行径,都有可能带来失去工作的法律风险。
在本案之中,体现出了企业内部所具备的管理权,与法律司法审查权二者间存有界限,企业确实拥有自主去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然而,此项权力并非不存在限制,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不能够违背法律法规里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其制定的整个过程也一定要契合法定的民主程序。而当企业依照内部规定针对员工作出解雇之类的重大处分之际,该规定的合法之处以及合理之处,都会遭受司法机关非常严格的检验。
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期间,一般会开展利益平衡工作。一方面要对企业用工自主权以及内部管理秩序予以尊重,另一方面又得杜绝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拟定不合理条款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里,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最后判定,员工以红包模式来谋取利益的举动,实际上违反了企业基本的廉洁准则,公司依据此情形进行解雇具备正当性。
孙某所涉的案件,可不是单独个例,它体现出职场里一种并非少见的现象。好多员工也许觉得,于节日或者平常之时,给领导送上价值不算高的礼物或者红包,这是人情之间的往来,没什么大碍。只不过,一旦这种行为跟具体的工作诉求、利益交换联系到一块儿,那它的性质就有可能出现转变,会被看作是贿赂或者变相的利益输送。
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非要通过正当渠道才行。要是对薪酬不满意,得通过正式绩效考核、协商沟通这类方式提。要是试图靠私人关系、非正规手段解决问题,不但可能破坏公平职场环境,还可能在本案中像孙某那样面临丢工作的严重后果。构建清正廉洁、规则透明的职场文化,雇主和雇员得共同遵守法律与规则的底线 。
诸位读者,你们觉得于职场里,怎样去划分正常的“人情往来”跟违规的“利益输送”之间的界线呢?,,,,,,,,,任何解释或备注都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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