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规定法定年龄内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时间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2年以内(含2年)可申请首次创业场地补贴。

  ①高中等学校在校生②毕业五年以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③复原转业退伍五年以内的军人④返乡农民工(返回户籍所在乡、镇、区的创业者)⑤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⑥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按5000/年的标准进行补贴,毕业五年以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五年以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每年1万元-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场地租金高于创业场地补贴标准的,按政策规定补贴标准补贴;场地租金低于创业场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创业场地补贴期限两年。创业场地补贴按创业者年度计算,即创业第一年,创业者申请第一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创业者第二年,创业者申请第二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当年未提出申请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1)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3)毕业五年以内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毕业证》和《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复原转业退伍五年的军人:《军(警)官转业证书》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返乡农民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返乡农民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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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2)

  (1)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和身份要件进行审核并录入“鞍山市创业场地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

  (3)财政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创业补贴的场地进行实地踏勘合格后,市财政局给予补贴。